一、补贴原则
(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并实行排序轮候制度。
(二)申请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松江无产权住房且个人在松江自行租房(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个人在区外自行租房的,可按减半原则补贴);补贴额度应不高于租房价格。
(三)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申请人才年满30周岁后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6年。
二、补贴对象
(一)本区一类、二类、三类扶持企业中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50分以上人才;
(二)本区四类扶持企业以及区属事业单位中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60分以上人才。
三、补贴标准
(一)经认定的A类优秀人才,按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松江区域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三室二厅)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给予100%补贴;
(二)经认定的B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80%执行;
(三)经认定的C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60%执行;
(四)经认定的D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50%执行;
(五)经认定的E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40%执行;
(六)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120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50%执行;
(七)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100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40%执行;
(八)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90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35%执行;
(九)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80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30%执行;
(十)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70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25%执行;
(十一)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60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20%执行;
(十二)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50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15%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取得有效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实其住房及租房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服务中心,相关申报实行全程网办。
(二)审核。区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各单位、部门申报的拟补贴人员情况,报区人才工作局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公示有异议的,经过核实情况后,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列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按季度发放,自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之月起执行。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实行轮候制度,延后发放。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松江地区无产权住房承诺及租房证明;
(二)申请人现居住地无犯罪记录承诺;
(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考核监督
(一)用人单位应对人才租房补贴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获得租房补贴人才个人或家庭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在本区申请租房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租房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继续享受租房补贴的资格。
七、其他
(一)人才租房补贴经费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松江区人才工作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