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人才发展积分评价机制,科学实施G60科创走廊人才激励政策,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松江区促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和《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与G60科创走廊企业以及区内重点领域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并工作,按规定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积分制度)
人才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G60科创走廊建设中的优秀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根据其个人情况、在松发展、市场化评价等指标赋予相应积分,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后,可以根据分值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激励和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人才工作局负责人才积分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学识能力、服务单位、从事岗位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15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 年龄在30周岁以下,积15分;
2. 年龄在31-45周岁,积10分;
3. 年龄在46-55周岁,积5分。
(二)学识能力
学识能力指标最高分值4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 被授予市级以上人才或区领军人才称号,积40分;
2. 取得正高级职称,或被授予其他区级人才称号,积30分;
3.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G60紧缺工种高级技师,或副高级职称,积25分;
4.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G60紧缺工种技师,或中级职称,积20分;
5.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G60紧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G60紧缺工种高级工,积15分;
6.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G60紧缺专业大专学历,或G60紧缺工种中级工,积10分;
7. 取得大专学历,积5分。
属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或外籍人员的,另加10分。
属“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政策明确的第一类高校、在松高校和其他高校松江籍、“双一流”建设学科、G60企业紧缺专业统招全日制毕业的,以及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毕业的,35周岁前另加10分。
高校全日制毕业未满三年的,另加5分。
(三)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指标最高分值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 一类重点扶持企业(领军企业),积20分;
2. 一类重点扶持企业,积15分;
3. 二类重点扶持企业,积10分;
4. 三类扶持企业,积5分。
(四)从事岗位
从事岗位指标最高分值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 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市场(营销)总监、人力资源总监,以及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和其他持股10%以上股东,积20分;
2. 副总经理、总监、技术经理、财务经理、市场(营销)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积15分;
3. 部门经理、技术技能研发岗位,积10分;
4. 普通管理岗位,积5分。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薪酬评价、投资评价、科技评价、服务评价等指标。
(五)薪酬评价
薪酬评价指标最高分值7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 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5倍以上,积70分;
2. 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9倍低于15倍,积60分;
3. 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5倍低于9倍,积40分;
4. 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低于5倍,积30分;
5. 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积20分;
6. 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5倍低于2倍,积15分;
7. 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1.5倍,积10分;
8. 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积5分。
对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以上,但学识能力项未获积分的未考证技能工,另加5分。
(六)投资评价
投资评价指标最高分值8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在本区投资创办企业,按个人投资份额、企业经营情况等进行积分,最高积80分;
2.在本区投资创办企业,按所获风险投资金额,最高积70分;
3.创办企业被认定为区一类扶持企业,积20分;
4.创办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积10分;
5.创办企业被认定为三类以上扶持企业,按个人投资份额居前三位的股东,积5分。
(七)科技评价
科技评价指标最高分值7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70分;
2.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60分;
3.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50分;
4.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40分;
5. 获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30分;
6. 获区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20分;
7.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项积15分,累积最高30分;
8.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积5分,累积最高15分。
(八)服务评价
服务评价指标最高分值5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 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在本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在本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积50分;
2. 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在本区累计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在本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积40分;
3. 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在本区累计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在本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积30分;
4. 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在本区累计投资500万元以上,积20分;
5. 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规定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6年的,积10分;
6. 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规定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3年的,积5分。
第八条(一票否决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一)3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二)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第三章 积分待遇
第九条(人才公寓租住补贴)
积分达到40分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区人才公寓,租住期间可按积分值分档享受一定补贴。
第十条(子女就学)
积分达到100分以上人才,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区入园入校就学,可优先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
积分达到120分以上人才,在区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南院等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付费、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六个优先”诊疗服务;需住院诊疗者,可由医院落实专家,实行专家会诊制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出较大的,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资助)
根据积分情况,每年扶持G60优秀人才500名左右,前5名一次性资助10万元,前6—20名一次性资助5万元,前21—50名一次性资助3万元,前51—200名一次性资助2万元,其余一次性资助1万元。资助5年内从高从优不重复,并重点向科技评价积分人才倾斜。资助人才原则上应按规定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需要申请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的,先进行模拟估分。达到40分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全程网办申请积分。积分申请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2. 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3. 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 企业与申请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有效期的证明;
5. 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政府表彰奖励证书、科学技术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6. 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积分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积分核定)
区人才服务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补齐材料。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积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六条(积分调整)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区人才工作局相关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十七条(积分有效期)
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有效期一年,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须重新核定积分。重新核定积分人员一般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十八条(监督与复核)
区人才工作局对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申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告知积分申请人。
积分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才工作局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
积分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单位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动态调整)
根据G60科创走廊建设推进情况和人才队伍发展需求,由区人才工作局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对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分值以及紧缺工种、紧缺专业等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才积分)
区内重点领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参照本区二类扶持企业人才进行积分,其中薪酬评价指标不予积分、学识能力指标双倍积分。
第二十二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松江区人才工作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