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激励优秀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办法
2020-12-19 访问量:0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人才高地建设,激励优秀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强化对产业转型升级的青年人才支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青年大学生为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政策明确的第一类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及离校三年内的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实施优秀青年大学生创业激励计划。鼓励优秀青年大学生或团队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荣誉的创业项目可享受5000元/个的一次性项目开发补贴,落地本区的优秀青年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享受最高40万元的创业补贴、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3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带动就业社保费补贴等政策。

 

第四条 实施优秀青年大学生就业激励计划。优秀青年大学生毕业当年被G60重点企业录用,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 5%(见数晋档进百元,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内每年另分别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7%、10%给予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生活补贴,期间发展良好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5%,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招录过程中用于解决优秀青年大学生交通费和临时性居住成本支出,可按900元/人标准予以补贴。

第五条 实施优秀青年大学生定向实习计划。经双向选择后与G60重点企业签订定向实习计划的优秀青年大学生,在校期间持续到G60重点企业进行实习实践的,可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选拔参加区储备人才实习计划的,可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六条 加强地校对接合作。常态化组织开展“G60重点企业进高校、大学生进G60科创走廊”活动,每年动态调整 G60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积极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大学生创业大赛,提前介入毕业生就创业指导,强化人才和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倡导G60重点企业通过单独或联合设立奖学金、“校企合作”科研和委托培养等方式,及早选定在校优秀青年大学生实施定向培养。

第七条 优化青年大学生发展生态。建设一批专供实习和求职过渡期优秀青年大学生免费居住的青年驿站。家庭在松江无产权房的优秀青年大学生,在松江就业后3年内每人可优先保障实际支出成本不超过本市社平工资10%的单间人才公寓,并实施成套人才公寓优先供给机制。在G60重点企业服务的优秀青年大学生35周岁前每年可从优享受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租房补贴。实行“一卡通”人才服务制度,构建优秀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衣食住行全方位专属服务体系。积极搭建优秀青年大学生沟通交流平台。跟踪评估优秀青年大学生各项政策落实实效,不断完善政策内容和落实机制,为优秀青年大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一流环境。

第八条 松江大学园区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其他高校G60 企业紧缺专业或松江籍应届毕业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 件

大学生实习实践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办法》,规范和完善本区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补贴工作,更好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 G60科创走廊企业(以下简称G60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积极向重点在校大学生推出暑期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岗位,有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松江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G60企业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G60科创走廊企业分类认定操作细则》认定的本区一类、二类、三类扶持企业。

本办法所指重点在校大学生是指国(境)外世界排名前 500名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政策明确的第一类高校、松江大学园区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学生,其他高校G60企业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学生,以及松江籍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学生。

第三条 G60企业录用重点在校大学生作为暑期实践生或毕业实习生,并每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薪酬80% 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可分别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0%和20%给予企业和大学生补贴。暑期社会实践补贴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毕业实习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4个月。第四条 鼓励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大学生实习岗位、实习管理规范、毕业实习留用率较高的G60重点企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经认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企业再次录用在本企业实习满2个月的重点在校大学生,补贴标准由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上浮到60%,并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带教人员补贴。

第五条 经区人才服务中心推荐,重点在校大学生首次被区属事业单位录用为暑期实践生,实习期间表现良好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学生暑期实践补贴,经核实出勤天数后据实发放。

第六条 切实保障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的各项合法权益,禁止让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一为大学生购买在实习实践期间的人生意外保险。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为暑期实践生、毕业实习生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作为带教和指导老师,给予学生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指导和帮助,并在实习实践结束后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识能力、工作效果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企业申请大学生毕业实习补贴时间为每年1月和7 月,申请暑期社会实践补贴时间为每年9月。大学生申请暑期社会实践补贴或毕业实习补贴的时间为暑期实践或毕业实习结束后20天内。未及时办理申请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第九条 大学生暑期实践、毕业实习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受理和具体发放工作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条 G60企业应先期向区人才服务中心申报推出的大学生实习实践岗位,并于正式录用的暑期实践生或毕业实习生上岗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录用的暑期实践生(毕业实习生)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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