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变更
2018-10-19 访问量:0



【设定依据】

1.《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办理材料】

1、基本材料: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5)介绍信、人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