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2018-10-19 访问量:0



【设定依据】

1.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2.上海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沪人社力[2015]468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办理材料】

1.复印档案材料

(1)复印成绩单。一般前往原就读学校复印。确需从档案中复印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学校告知单(写明需要人事档案部门提供)或单位介绍信;

(2)个人办理外地父母投靠在沪子女复印《职工登记表》。本人携带身份证、派出所告知单(写明所需材料名称)或单位介绍信;

(3)复印职称申报表。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4)复印入团志愿书。本人携带身份证、征兵办介绍信办理。

(5)按照相关规定由档案管理机构复印的其他材料。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及相关规定、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2.出具档案证明及政审(考察)

(1)亲属、经历、未刑、履历等公证证明。本人携带身份证、公证处介绍信(或相关告知单)办理。其中经历、未刑公证须带单位现职证明,注明进单位日期、至今在何部门从事何工作(须原件)。

(2)养老、特殊工种、购房、年休假工龄证明。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或相关告知单)、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养老工龄证明预约请登录证明预约系统)

(3)入党、入职、参军、升学、出国(境)等政审(考察)。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4)存档证明。本人携带身份证办理。需要注明抬头单位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规定。(存档证明自助打印请登录证明预约系统)

(5)按照相关规定由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及相关规定、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3.档案材料接收归档

(1)国内学历学位材料。一般应由学校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EMS标准快递”方式转递。特殊情况下自带的,应密封后加盖学校公章,并提供教育部学信网(www.chsi.com.cn)《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内)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单独归档的学位材料应由学校直接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EMS标准快递”方式转递。使用EMS方式转递的,应使用专用封套并加盖学校骑缝章,封套上注明为归档材料。

(2)国(境)外学历学位材料。应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盖红章的归档);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的复印件(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办理。

(3)职称材料。由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外省市职称评审材料应由职称评审机构通过机要方式转递。

(4)党员材料。正式党员材料(预备党员材料应在转正后归档)应由党组织直接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或密封后(党委、总支加盖骑缝章)由所在党组织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

(5)工作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形成材料,应由材料形成单位通过机要方式或派专人转递。非国有企业等单位形成材料一般由单位派专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特殊情况下自带的,应提供退工备案记录、社保缴纳清单或个税清单等旁证材料(显示工作单位信息)。

(6)其他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归档范围及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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